咸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伦理审查指南
发布时间:2024-01-26 浏览: 次
伦理委员会通过伦理审查履行受试者保护的职责。伦理委员会依据研究和伦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指南,依据同意研究的标准,审查和同意一项研究。伦理委员会以跟踪审查的方式对其同意的研究进行监督。伦理委员会委员利用审查工作表,以保证在审查中考量了所有相关的伦理准则和要点。
一、伦理审查同意一项研究的标准
1. 研究具有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
2. 受试者风险最小化。
2.1 通过采用与合理的研究设计相一致,且避免受试者暴露于不必要风险的研究程序,使受试者的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
2.2 在任何适当的情况下,通过采用受试者诊断或治疗需要执行的程序,使受试者的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
3. 受试者的风险与其参加研究的预期获益(如有)以及可以合理预期产生的知识的重要性相比是合理的。
4. 在适当的情况下,研究有合适的数据安全监查计划。
5. 基于对研究目的,进行研究的环境,涉及弱势人群研究的特殊问题,选择标准和招募程序的考虑,确认受试者的选择是公平的。
6. 将征求每位潜在受试者或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确认获取知情同意过程的计划安排和知情同意文件提供的信息符合规范要求,并有适当的文件证明知情同意。
7. 在适当的情况下,研究有合适的规定以保护受试者的隐私。
8. 在适当的情况下,研究有合适的规定以维护数据的机密性。
9. 当部分或所有受试者可能容易受到胁迫或不当影响时,研究包括附加的保护措施,以保护这些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
二、研究的价值
1. 研究的社会价值
研究结局表现在对一个有意义的健康问题的理解或干预,或者对促进个人或公共卫生有预期的贡献。
2. 研究的科学价值
研究能够获得可靠、有效的信息,实现研究目的。
2.1 科学标准需考量:
2.1.1 充分的科学依据:科学原理,科学文献和其他相关信息以充分的实验室研究和恰当的动物实验。
2.1.2 研究设计科学合理:研究方法合乎研究目的;研究方法适用于研究的阶段与类型;能够获得可靠、有效的信息,回答研究问题。
2.1.3 科学审查的方法:应进行适当的科学审查,提前咨询专家团队或与有能力的专家商议,确定该研究的科学合理性,以确保研究设计和方法的适当性。
三、受试者的风险
应当确认受试者的风险最小化,受试者的风险与参加研究的预期获益(如有)以及预期产生的研究价值相比是合理的。
1. 识别和分析受试者的风险
受试者的风险是指接受方案规定的研究干预和程序可能面临的身体、心理、社会、经济或法律的风险。
2. 审查考量
2.1 风险的评估:受试者可能经历的身体、心理、社会或其他伤害的可能性(风险的概率);伤害的程度或严重性(风险的程度)。
2.2 研究中潜在的个人获益和风险评估:评估每一项干预措施或程序的潜在个人获益和风险;评估整个研究的总体风险和潜在的个人获益,并且确认是合理的。
3. 受试者的风险最小化
使受试者的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使受试者个人的潜在获益,以及研究的社会价值和科学价值得到保证。可通过考虑研究程序设计的合理性,诊断和治疗程序降低风险。
4. 资源
审查研究项目是否具备保护受试者所需的资源,包括:
研究者在约定的期限内有足够的时间实施和完成临床研究;
有足够数量的合格研究人员;
有程序确保所有研究人员熟悉研究方案,以及研究相关的工作和责任;
可接触到招募足够数量受试者所需的目标人群;
为受试者提供研究所需的、可使用或利用的医疗设备和设施,以及社会心理支持。
四、安全监查
1. 审查并确认在适当的情况下,研究有合适的数据安全监查计划,如:大于最低风险的研究项目,研究应有合适的数据安全监查计划。
1.1 旨在挽救生命、预防严重疾病进展或降低重大不良健康结果风险的研究,以及需要期中分析以确保受试者安全的研究,需设立独立的数据监查委员会。
1.2 在试验过程中需评估汇总数据的临床试验。
2. 数据安全监查规定
2.1 数据安全监查计划的条款包括:
收集哪些安全信息,如何收集,收集的频率;
严重不良事件的;
评估累计安全性数据的频率或周期,以及分析和解释的程序;
数据安全监查结果报告的程序;
其他潜在的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的报告;
年度安全性报告;
以及数据监查委员会(如有)或者期中分析(如有)发现的增加受试者风险或者显著影响临床试验实施的信息;
对特定的事件或终点计划采取的措施;监测者等。
2.2 伦理审查
评估方案规定收集的安全性信息、及收集的频率是否合适;
审查申办者“评估累计安全性数据的频率或周期,以及分析和解释”的程序是否合适;
根据GCP的规定,审查数据安全监查结果报告的程序是否合适;
审查对特定事件或终点所计划采取的措施是否合适。
3. 跟踪审查
对所同意的研究进行跟踪审查,定期评估研究的风险和潜在的个人获益。
3.1 年度/定期审查的频率,至少每年1次。
确定年度/定期审查频率的要点包括:
受试者的风险及其性质;
受试者风险的不确定性程度;
受试者的弱势程度;
研究者进行临床研究的经验;
伦理委员会对研究者或申办者的以往经验;
研究是否涉及新疗法。
3.2 非预期问题。
伦理委员会跟踪审查应关注增加受试者风险或显著影响临床研究实施的非预期问题:
如消除受试者紧急危害,研究方案的偏离或者修改;
增加受试者风险和/或显著影响研究实施的改变;
所有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
可能对受试者安全或临床研究实施产生不利影响的新信息如:研究中心条件变化,对研究实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减少受试者的保护措施或获益,增加受试者风险的情况,来源于最新的文献,数据监查委员会,期中分析,其他相关临床试验的报告,受试者的抱怨等的非预期问题;
研究项目被监管部门终止或者暂停。
3.3 非预期问题的处理:
如报告的信息增加受试者风险或者显著影响临床研究实施,伦理审查应考虑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修改方案;
与受试者继续参加研究的意愿有关时,修改知情同意书;
要求在研受试者重新同意参加研究;
修改年度/定期审查的频率;
观察知情同意的过程;
终止或暂停已批准的研究;
审查意见通知医院的研究管理部门。
五、受试者的选择
1. 公平的选择受试人群:
研究获益与负担的公平分配;
基于科学的理由,而不是他们易于妥协的社会或经济地位;
无条件的排除某些类别的人群参加研究可能导致或加剧医疗的不平等,排除需特殊保护人群须有合理的科学理由和依据;
研究获益的公平分配;
研究负担的公平分配:
3. 审查考量:
选择受试人群必须基于科学的理由;
研究环境的选择;
涉及弱势人群研究的特殊问题,应特别注意研究负担的公平分配,确保处于弱势或边缘地位的个人、社区或人群没有被过度纳入研究,可通过审查纳入和排除标准及研究的招募程序的设计;
招募程序应避免胁迫或不正当影响,审查招募者的身份、招募材料、合理的补偿避免过度劝诱(补偿数量、补偿水平、补偿支付的比例、完成研究的的奖金数额、无知情同意能力受试者的补偿、提前退出研究的补偿、研究费用的合规支付)
六、知情同意
伦理委员会应审查并确认将征求每位潜在受试者或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确认获取知情同意过程的计划安排和知情同意文件提供的信息符合规范要求,并有适当的文件证明知情同意。
1. 审查内容
获取知情同意过程的计划安排过程;
获得受试者或其监护人具有法律效力的知情同意;
向潜在受试者或其监护人提供了充分机会考虑是否参与,再征求其同意;
将胁迫或不当影响的可能性减少到最低,才征求其同意;
提供给受试者或其监护人的信息应使用其能够理解的语言;
不包含任何使受试者或其监护人放弃或似乎放弃其合法权利的语言;
知情同意过程没有豁免或似乎豁免研究者/机构、申办者或其代理人的过失责任;
有适当的文件证明知情同意。
2. 审查考量
在初始审查申请表中,向伦理委员会提供知情同意过程计划安排的信息包括谁以及在什么场所实施知情同意;
提供同意或许可的人(受试者,或监护人);
获取知情同意的时间安排;
为减少胁迫或不当影响的可能性所采取的措施;·
获取知情同意者所使用的语言;
潜在受试者或其监护人所能理解的语言。
3. 知情同意文件提供的信息:
3.1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 | 3.2 临床试验 |
基本信息+适当的附加信息 | |
基本信息 | |
说明试验的研究性质。 | 临床试验的研究性质。 |
解释研究目的。 | 试验目的。 |
受试者参与研究的预期持续时间。 | 试验治疗和随机分配至各组的可能性。 |
说明受试者需要遵循的程序。 | 受试者需要遵守的试验步骤,包括创伤性医疗操作。 |
说明其中所涉及的任何试验性程序。 | 受试者的义务。 |
说明对受试者任何合理可预期的风险或不适。 | 临床试验所涉及试验性的内容。 |
说明从研究中可以合理预期的对受试者或他人的任何获益,以及不能获益的可能性。 | 试验可能致受试者的风险或者不便,影响胚胎、胎儿或者哺乳婴儿的风险。 |
说明对受试者有益的、可选择的替代程序或治疗方法(如有),及其重要的潜在获益和风险。 | 试验预期的获益,以及不能获益的可能性。 |
说明维护可识别受试者身份记录的机密性的程度(如有)。 | 其他可选的药物和治疗方法,及其重要的潜在获益和风险。 |
说明受试者需要获得研究相关问题的解答时,可以联系谁。 | 受试者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时,可获得补偿以及治疗。 |
说明受试者需要获得受试者权益相关问题的解答时,可以联系谁。 | 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可能获得的补偿,按比例支付的计划。 |
说明受试者发生研究相关损害时,可以联系谁。 | 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预期的费用。 |
研究小组的联系方式,以讨论他们所关注的问题,获取信息,提出诉求。 | 受试者参加试验是自愿的,可以拒绝参加或者有权在试验任何阶段随时退出试验而不会遭到歧视或者报复,其医疗待遇与权益不会受到影响。 |
独立于研究小组之外的伦理委员会联系方式,以处理诉求和意见。 | 在不违反保密原则和相关法规的情况下,监查员、稽查员、伦理委员会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人员可以查阅受试者的原始医学记录,以核实临床试验的过程和数据。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即授权此类直接查阅。 |
说明受试者参与研究是自愿的。 | 受试者相关身份鉴别记录的保密事宜,不公开使用。如果发布临床试验结果,受试者的身份信息仍保密。 |
声明如果潜在受试者拒绝参与研究,将不会受到处罚,不会损失其有权享有的利益。 | 有新的可能影响受试者继续参加试验的信息时,将及时告知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 |
声明受试者在任何时候退出试验,不会受到处罚或损失其有权享有的利益 | 当存在有关试验信息和受试者权益的问题,以及发生试验相关损害时,受试者可联系的研究者和伦理委员会及其联系方式。 |
附加信息: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研究,知情同意文件应当提供的附加信息: 说明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可能对受试者的原始医学记录进行检查。 | 受试者可能被终止试验的情况以及理由。 |
大于最低风险的研究,知情同意文件应当提供的附加信息: | 受试者参加试验的预期持续时间。 |
说明如果发生损害,是否可以获得补偿。如果可以获得补偿,补偿将包括什么内容,或者可以从哪里获得进一步的信息。 | 参加该试验的预计受试者人数。 |
说明如果发生损害,是否可以获得医药治疗。 说明如果发生损害时可以获得医药治疗,它将包括哪些内容,或者可以从哪里获得进一步的信息。 | 临床试验知情同意文件提供的信息,还应当符合GCP的以下要求: |
附加信息:适当时,知情同意文件提供给每位受试者的附加息: | 伦理委员会同意研究的意见。 |
说明特定的治疗或程序可能对受试者存在目前无法预见的风险。 | 不包含任何使受试者或其监护人放弃或似乎放弃其合法权利的语言。 |
说明受试者怀孕或可能怀孕,特定的治疗或程序可能对胚胎或胎儿存在目前无法预见的风险。 | 没有豁免或似乎豁免研究者/机构、申办者或其代理人的过失责任的语言。 |
预期在什么情况下,研究者可以不经受试者同意,提前终止受试者参与研究。 | |
受试者参加研究可能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 |
受试者决定退出研究的后果。 | |
有序终止受试者参与研究的程序。 | |
说明研究期间发现可能与受试者继续参与研究意愿有关的重要新发现,将提供给受试者。 | |
参与研究的受试者的大概人数。 | |
支付给受试者所有补偿的数额和按比例支付的计划。 |
3.3 可识别的数据和生物标本的存储、维护和二次研究使用的泛知情同意
3.3.1 适用范围
适用于使用可识别身份的生物材料或医疗数据的研究:
为未来的研究采集和储存人体的生物材料及相关数据,但特定用途尚不明确;
为未来的研究采集和储存可识别身份的医疗数据,但特定用途尚不明确;
收集、储存研究剩余的人体生物材料,用于特定用途尚不明确的未来研究;
收集、储存临床诊疗过程中剩余的人体生物材料及相关数据,用于特定用途尚不明确的未来研究;
收集、储存临床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数据,包括电子病历、影像学资料和临床各类检验检查数据,用于特定用途尚不明确的未来研究。
已明确材料和数据的特定用途的研究项目,不适用泛知情同意。
3.3.2 组织机构的治理体系
收集和储存生物材料或研究数据,应当至少对以下事项进行监管:
生物标本/数据委托给哪个法人实体;
如何获得捐赠者的授权;
捐赠者如何能够撤回授权;
在哪些情况下需要重新联系捐赠者;
要有程序来确定,是否应披露(捐赠者)未要求反馈的研究发现,如果应该披露,如何实施;
如何控制生物标本/数据的质量;
对生物标本/数据与捐赠者个人身份识别信息之间的联系,如何保密;
谁、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取生物标本/数据用于未来的研究;
哪个团体对未来使用生物标本/数据的研究方案进行审查;
向捐赠者告知研究结果的适当机制;
如何组织患者群体或范围更广的社区参与其中;
生物材料/数据分析的结果可能与个人信息的哪些来源相联系;
从广义上讲,将进行哪些类型的研究;
哪些类型的研究,只有在重新联系捐赠者征得同意后,才能排除在外或包括在内;
谁将从研究中获益;
向受试者告知研究结果的适当机制;
如何确保生物标本/数据捐赠者的权利和福利不受损害。
3.3.3 泛知情同意文件需提供的信息项目
项目的研究性质;
对捐献者任何合理预期的风险或不适(如果没有可省略);
研究对捐献者的或其他人的合理预期的获益(如果没有可省略);
生物样本库/数据库的目的;
储存条件和期限(该期限可能不确定);
可能使用可识别的生物样本或数据开展研究的组织机构或研究者的类型;
采取哪些保护机密的措施以及这些措施的局限性;
捐献者参与试验是自愿的;
捐献者拒绝参加研究不会因此受到歧视或报复、不会损失其应得利益;
捐献者可以随时退出研究或撤回捐献而不会受到歧视或报复、不会损失其应得的利益;
捐献者的生物样本(即使标识符已被移除)是否可能被用于商业利益,以及捐献者是否可以分享该商业利益;
捐献者联系生物样本库/数据库管理员的方式,以及了解生物样本/数据未来使用情况的途径;
可能使用可识别的生物样本或数据进行的研究类型的一般性说明,使得理性的捐献者知晓泛知情同意书所许可的研究类型;
可识别的生物样本或数据中移除标识符后,可以用于哪些无需捐献者或其监护人额外知情同意的未来研究;
除非向捐献者或其监护人提供特定的研究详细信息,否则应说明不会告知他们任何可能使用捐献者的可识别的生物样本或数据进行的特定研究的详情(如研究目的),包括他们有可能不会选择同意的某些特定的研究;
可能用于研究的可识别的生物样本或数据的描述;
是否可能共享可识别的生物样本或数据;
除非知道在任何情况下临床相关的研究结果(包括个人研究结果)都将向捐献者披露,否则应说明此类结果可能不会向捐献者披露;
向捐献者提供是否希望获得研究结果中对其健康有益信息的选择,同时清楚地说明,提供个体诊断不是未来研究项目的目的;
如果出现捐献者未要求反馈的研究结果,它们将如何处理;
对于涉及生物样本的研究,说明该研究是否将包含或可能包含全基因组测序(如已知);
研究结束时是否有销毁生物样本计划,如果不销毁,是否有储存的详细安排(在何处,如何,多长时间和最终处置)以及可能的未来用途;
捐献者咨询权利相关的问题可以联系谁;
捐献者咨询可识别的信息或生物样本储存和使用的相关问题可以联系谁;
捐献者发生研究相关的损害可以联系谁(不能仅仅因为研究只涉及不大于最低风险。
4. 有适当的文件证明知情同意:
知情同意以书面文件的方式,将所披露的基本信息和适当的附加信息记录在案;
受试者或其监护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并注明日期;
受试者或监护人没有阅读能力,获取口头知情同意时需有一名见证人(见证人需在知情同意文件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实际获取知情同意的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并注明日期;
向受试者或其监护人提供一份已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副本;
在病史中记录知情同意的具体时间和人员。
5. 受试者或其监护人无阅读能力:
在知情同意讨论的全过程中应当有一名公正的见证人,研究人员应向受试者或其监护人诵读和解释书面知情同意书和提供给受试者的其他书面资料,如受试者或其监护人口头同意参加试验,在有能力的情况下他们应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名并注明日期,见证人亦应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名并注明日期,在参加研究之前,受试者或其监护人应当得到一份已签署姓名和日期的知情同意书副本以及提供给受试者的其他书面资料。
6. 可能影响受试者继续参与研究意愿的新信息:
跟踪审查应关注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受试者继续参与研究意愿的新信息。如果存在此类新信息,可以采取:要求修改知情同意书;要求受试者重新签署知情同意书;观察知情同意的过程。
7. 变更或豁免知情同意:
变更知情同意是指仍会获得知情同意,但披露的要素或知情同意的文件证明与法规要求有所不同:变更提供给受试者的信息,例如隐瞒信息;变更知情同意的文件证明,例如免除知情同意的签字(口头同意)。
豁免知情同意是指豁免同意的整个要求,包括同意过程的属性和披露要素,意味着允许研究人员在没有获得完全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研究。所有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必须得到个人或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
变更或豁免知情同意需要正当的理由并得到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同意。
7.1 变更或豁免知情同意的伦理审查应当确认同时满足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如果没有变更或豁免,研究将不可行或无法实施;
研究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
研究对受试者造成的风险不超过最低风险。
7.2 变更知情同意的附加条件:隐瞒信息
事先征询潜在的受试者同意在研究完成前将不告知他们某些试验程序的目的,在研究完成后告知所隐瞒的信息。事先未征询受试者同意的隐瞒信息,必须获得伦理委员会的明确同意,并要求在研究结果分析之前,必须向受试者披露被隐瞒的信息,并允许其考虑是否撤回在研究中所采集的他们的数据。研究开始前,必须考虑受试者撤回数据对研究有效性的潜在影响。
7.3 变更知情同意的附加条件:主动欺骗
研究者应当向伦理委员会证明:没有其他方法可以获得有效和可靠的数据;
研究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
不隐瞒类似信息,会导致理性的人拒绝参与研究;
在知情同意过程中,应当询问潜在的受试者是否同意将被告知不完整的信息;
应明确如何事后说明情况,解释欺骗的原因;
对于不赞成出于研究目的而被欺骗的受试者,必须为其提供拒绝让研究人员使用通过欺骗获得的他们的数据的机会。
在特殊情况下,伦理委员会可以同意保留不可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
七、隐私的保护
1. 审查内容:
确认在适当的情况下,有合适的规定以保护受试者的隐私。
2. 隐私的定义:指个人不愿他人知晓或干涉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如:与个人身份相关的信息,与个人健康相关的信息,个人的行为和观点等。适当的情况指凡是涉及受试者隐私的研究,应采取合适的隐私保护措施。
3. 伦理委员会对隐私保护的审查需要考虑:
收集受试者的哪些个人身份、健康相关的信息,是否符合研究目的;
谁、在什么场所收集私人信息;
研究者不是经治医师,无法从其工作渠道知晓潜在研究受试者情况下,如何联系受试者;
部门的标牌是否可能暴露受试者不愿他人知晓的健康信息;
报告研究数据时,以受试者鉴认代码代替受试者姓名及其他身份信息;
发布临床研究结果时隐藏受试者身份信息;
告知受试者:保密程度受到法律和其他规定的限制,例如,申办者的监查稽查、伦理委员会和政府监管部门的检查具有研究信息的直接查阅权;法定传染病的依法报告。
八、可识别数据的保密
1. 审查内容
伦理委员会审查并确认在适当的情况下,研究有合适的规定以维护数据的机密性。
2. 保密的定义:指维护研究者与受试者通过知情同意书,就如何使用、管理和传播可识别身份数据所达成的一致。
保密与隐私保护的区别:隐私保护与可识别数据的保密都涉及私人身份和健康相关信息,但前者侧重在保护个人不愿他人知晓或干涉的私人信息,后者侧重在维护与受试者就保护可识别数据的机密性所达成的一致。
3. 适当的情况指的是:凡是涉及可识别身份数据的研究,应当采取合适的保密措施;合适的维护数据机密性规定:伦理委员会应当根据研究的具体情况,判断研究方案中保护可识别身份数据机密性的措施是否合适。
4. 伦理委员会对保密的审查需考虑:
数据库:收集和存储受试者的数据仅仅是为了研究目的,而不是其他目的;计算机化系统具有完善的权限管理,未经授权的人员不能访问;存储在数据库中的数据必须匿名或编码;仅以匿名或编码的方式向研究人员、申办者提供数据。
生物标本库:存储在生物标本库的标本,采用安全编码隐藏受试者的个人身份信息,仅以匿名或编码的方式向研究人员提供生物标本,未经受试者同意,其个人的遗传疾病检验结果不会透露给其直系亲属。
发表研究结果:如果发布临床研究结果,受试者的身份信息仍将保密。
九、弱势人群的附加保护
1. 审查内容:
伦理委员会应当审查并确认当部分或所有受试者可能容易受到胁迫或不当影响时,研究包括附加的保护措施,以保护这些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
弱势的个人或群体是指维护自身意愿和权利的能力不足或者维护自身意愿和权利的能力丧失的受试者,其自愿参加临床研究的意愿,有可能被参与研究预期的利益或者拒绝参加可能被报复而受到不正当影响。
2. 弱势人群定义
没有能力给予知情同意的人。例如,没有知情同意能力的成人,未成年人。
容易受到胁迫或不正当影响的人。例如,等级群体中处于从属地位成员;接受社会福利或社会救济的人、穷人和失业者;将参与研究视为获得医疗服务唯一途径的人;患有不治之症或患有被污名化疾病的人;服刑人员,无政治权利的人;不熟悉现代医学理念的人。
3. 涉及弱势人群的研究审查需考虑
研究内容是否涉及弱势的个人或群体。如果受试人群中有部分或全部涉及此类受试者,应当分析使受试者“弱势”的具体因素(例如,同意的能力,经济地位低下,行为受到限制的人等),需采取哪些针对性的附加保护措施,评估方案现有的保护措施是否充分。
3.1 涉及无知情同意能力成人研究的附加保护:
知情同意,无能力给予知情同意的人,其监护人已给予许可,该许可考虑了受试者以前形成的偏好和价值观(如果有的话);并且,针对受试者理解信息的能力,提供了充分的研究信息,获得了与受试者能力相符的同意(赞同);如果受试者在研究过程中具备了给予知情同意的能力,则必须获得其对继续参加研究的同意;潜在受试者拒绝参加研究必须得到尊重,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参加研究被认为是无能力给予知情同意的个人可获得的最佳医疗选择;受试者在完全有能力给予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做出参加研究书面的预先指示,则应遵守该指示。
风险可以接受的条件:
对无知情同意能力的成人具有潜在获益的研究干预或程序:风险必须最小化;预期的潜在个人获益应当超过风险。
无知情同意能力的成人没有潜在个人获益的研究干预或程序:如果研究干预和程序的目标疾病人群包括无知情同意能力的人和具有知情同意能力的人,应首先选择具有知情同意能力的人群,除非无知情同意能力者不参加研究,就无法获得所需的数据;同时风险必须最小化,且风险程度不超过最低风险。
3.2 涉及儿童和青少年研究的附加保护:
知情同意:儿童或青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已给予许可;且,提供足够的、根据儿童或青少年发育程度定制的研究信息之后,获得与儿童或青少年能力相符的同意(赞同)。
如果未成年人在研究期间达到法定成人年龄,应当获得他们对继续参加研究的同意。儿童或青少年拒绝参加或拒绝继续参加研究必须得到尊重,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参加研究被认为是儿童或青少年的最佳医疗选择。
风险可以接受的条件:
对儿童或青少年具有潜在获益的研究干预或程序:风险必须最小化、预期的潜在个人获益应当超过风险。
对儿童或青少年没有潜在个人获益的研究干预或程序:如果研究干预和程序的目标疾病人群包括成人以及儿童和青少年,应当首先在成年人中研究该干预和程序,除非如果没有儿童或青少年参加就无法获得所需;同时风险必须最小化,且风险程度不得超过最低风险。
3.3 妇女作为研究受试者
知情同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他人的同意取代妇女个人的知情同意。妇女必须有足够的时间和适当的环境来决定是否参与研究。
风险控制:
纳入育龄妇女的研究:必须事先告知育龄妇女,如果她们在参加研究期间怀孕,对胎儿可能存在的风险。已知某种药物或生物制品具有致突变性或致畸性:应确保育龄妇女接受干预之前经过妊娠试验,可以获得有效的避孕方法,以及安全合法的人工流产保障。
研究期间怀孕:已知某种药物或生物制品具有致突变性或致畸性:知情同意应当告知,如果意外怀孕,必须退出研究,并对其在怀孕和分娩期间进行跟踪随访和提供护理。同时,必须为胎儿提供诊断性检查,如果发现胎儿异常,孕妇希望流产,则可为其安排流产。如果没有证据表明研究干预对胎儿有潜在风险,不应机械地将意外怀孕的妇女从研究中退出,而应向其提供继续参加研究还是退出参加研究的选择。如果女性选择继续参加研究,研究人员和申办者必须提供足够的监测和支持。在某些情况下,合适的做法是让妇女留在研究中进行安全性监测,但不再服用研究药物。
3.4 孕妇和哺乳妇女作为研究受试者
知情同意:告知研究给她们自身、妊娠、胎儿及其后代带来的风险;告知所采取的潜在个人获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的措施;告知有关风险的证据可能是未知的或有争议的,而且通常很难对胎儿或婴儿的异常确定因果关系。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其他人的许可取代孕妇或哺乳妇女自己的知情同意决定。
风险可以接受的条件:对孕妇、哺乳妇女、胎儿或婴儿具有潜在获益的研究干预或程序:风险必须最小化;预期的潜在个人获益应当超过风险;对孕妇和哺乳妇女没有潜在个人获益的研究干预或程序:
研究目的是获得孕妇、哺乳妇女、胎儿或婴儿特定健康需求的知识;同时风险必须最小化,且风险程度不得超过最低风险。当涉及孕妇、哺乳妇女、胎儿或婴儿的研究的社会价值是令人信服的,并且研究不能在非妊娠或非母乳喂养的妇女中进行,伦理委员会可以允许风险稍高于最低风险。
4. 紧急情况下,预计有许多患者将没有能力给予同意的研究
突然发生的疾病状况使得患者没有能力给予知情同意,但有必要在疾病发作后尽早进行研究干预,以评价研究干预的效果。此类研究应当获得患者的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如果监护人不在场,根据我国的执业医师法,不允许在未获得患者或其监护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将患者纳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