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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举办《侵权责任法》培训活动

发布时间:2010-07-01   浏览:

  《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其第七章以单独章节的形式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它的实施将给医疗案件及医疗行为带来很多变化和影响,为了使我院广大医护人员了解和掌握该部法律的相关内容,6月10日专题召开了 “医疗安全月” 活动,并由我院法律专家、党委副书记张根朝就《侵权责任法》中有关的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解析。
     6月24日医务科再次组织了由张根朝副书记主讲的《侵权责任法》培训讲座,通过两次讲座,使全院的临床、医技科室的医护人员全部得到了培训,本次培训会由王智杰副院长主持。通过培训,使大家明确的认识到 只要有过错、有损害、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经患方签字的告知书、同意书成为必备的法定证据;未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就是过错;未尽到相应诊疗义务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拒绝提供或隐匿伪造篡改销毁病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用产品质量损害可直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紧急情况下医方有单方行医权,有不得拒绝抢救的义务;医疗机构负有不得实施过度检查的义务;医疗机构对患者的隐私负有保密义务等。同时也明确了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遏制“医闹”亦会起到积极作用。(医务科)